伤残鉴定有很多种,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评定机关也不同: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一、伤残鉴定完毕多久会赔付
伤残鉴定完毕就可以赔付。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二、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多样存在的问题
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时,无相应的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员常根据自己的喜好、关系的远近来随意适用各行业、地方等的鉴定标准,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得到当事人好处就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评定。由于这些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有的条款不明确,内容上存在相互冲突,形成的鉴定结论偏差较大,如青年脾切除,如果按《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其结果可达伤残五级。而如果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其结果却是八级伤残。两者结果相差三级。这种混乱局面使案件的承办人员无所适从,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对此也多有议论。
2、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评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当事人事先取证,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均采取避轻就重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总体来看,《交通事故》标准要比《职工工伤》标准严格。比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标准构不上伤残,但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客观上也对适用标准更是无所适从。一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时,明确要求法官指定应适用的标准,这就为法官左右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规定,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标准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条件地比照《职工工伤》标准。这些规定只是权宜之计,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且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鉴定机构没有约束力。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适用较多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对于国家赔偿、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鉴定对象是特定主体,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适用一般自然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就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然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但对其他伤害案件也应作相同对待,否则违反相同的事情相同对待的法制相统一原则。
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经卫生部评审通过并发布的,卫生部门应为伤残程度评定的专业部门,《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评定,也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就是对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标准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三、车祸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呢?
治疗终结后就可以做伤残鉴定了,一般是受伤后三个月,严重的六个月。看医生医嘱,带上病历,有关X-片,CT片等。
(一)法律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1、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二)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1、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如果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虽然做出的鉴定级别很高,但是并不权威,需要重新鉴定,那是得不偿失,因此选择鉴定机构一定要选择那种信誉卓著、办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鉴定很少甚至基本不会被推翻的司法鉴定机构。
2、不要选择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
每一地区,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都不止一家。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一致,有的鉴定机构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对各鉴定机构情况比较了解,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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