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遇害者父亲处获悉,本案二审庭前会议将于8月25日召开,8月26日正式开庭。对于二审结果,遇害者父亲表示自己和家人的初心不变,希望判处洪某死刑。此次开庭地点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审理。
为什么本案二审由省高院审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本案一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由于被告人上诉,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改判无罪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某、曹某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该对其判处死刑。在目前办案终审负责制的背景之下,案件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改判洪某无罪的几率极小。
召开庭前会议有什么意义呢?
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是为了解决正式开庭中处理不必要的程序等与审理案件有关的问题,减少正式开庭时不必要的休庭和中止审理等问题,而提前召集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部分被告人召开的会议。召开庭前会议,是为了保障庭审能连续、高效地进行,避免因为一些程序性问题不时中断庭审或者拖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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