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35:51 324 人看过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3当事人:崔国洲、姜峰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826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0826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被告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36号中国科学院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

被告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姜峰,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易,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谢甄珂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相关判例:人民法院侵犯公司北京北京市嘉华有限责任朝阳区电气白银科技发展纠纷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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