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及纠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3:24 85 人看过

监外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促进监外服刑罪犯依法受到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交接脱节,管理失控等方面。它一方面导致一些监外罪犯未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改造,甚至个别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又给监狱和看守所执行工作带来现实困难,甚至导致少数狱警职务犯罪隐患的存在。因此,本文试就此略抒己见。

一、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1、监所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公安干警对监外执行工作不置可否,不加重视,认为放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管与不管没什么了不起,与自己履行职务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对暂外人员不注册、不跟踪考察,甚至互相推诿,人为造成暂外人员脱管、失控乃至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2、个别监外执行罪犯有脱管、失控现象。犯人乔英华,男,32岁,家住丹东市六道口,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因空洞性肺结核,被保外就医,由于该犯无父母、无家属,居无定所,在这次考查中,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及亲属都不知其去向;犯人案风涛,男,29岁,家住丹东市白房子,犯伤害罪被有期徒刑十年,因病毒性肝炎,2001年7月被丹东市中级法院决定监外执行,这次考查中,据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介绍,该犯刚回来时见过一面,再未见此人,其父母和继母都不知他的去向。

3、有个别公安派出所对五种人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成立监督考察小组,也没有注重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协助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作用,致使监外执行罪犯长期去向不明,脱管、失控。

4、有个别监外执行罪犯,不按规定到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定期汇报思想及改造情况。

5、有个别监外执行罪犯,因户籍在公安派出所,而本人管辖区在边防派出所,所以这次考察中发现有的边防派出所不知自己管辖区有监外执行罪犯,比如长山子边防派出所管辖的新民村的监外执行罪犯林某,因户籍在长山子公安派出所、监外执行手续法院送达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林某处于两不管地带。

二、监外执行工作不力局面的纠正

1、监外执行机关公安(边防)派出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提高干警认识,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不懈,长年抓好。

2、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督促执行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成立专门监督考察小组,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小组长督促作用。

3、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把边防派出所管辖的村民的户籍,交给边防派出所管理,也就是把现在公安派出所管理的户口,移交给边防派出所管理,这样有利于边防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4、监所检察部门要明确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掌握目前现有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所有法律及文件,加强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定期联系制度,并监督公安机关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落实工作。

5、建议高检院尽快制定《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细则》,对检察的内容,检察的程序和方法,检察的工作制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违法活动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可以使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可以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的看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进行查证,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建设之路。

6、建议高检院,统一制作表、卡、簿,如:《检察监外执行罪犯情况登记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违法情况登记表》、《检察违法释放(宣布解除)情况登记表》、《收监决定书》等,以促进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落到实处。这样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就有了基础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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