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诉讼和解作为一种现行的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及整个社会都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从法院角度看,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使之可以更有效的分配司法资源;从诉讼当事人角度看,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当事人的合意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自由;从整个的社会效应来看,诉讼和解制度也贴合了群众对追求稳定和谐的意愿。诉讼和解制度因其具有以上多个优点而广泛地存在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国家的法律系统中,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制度规定的却非常粗疏,导致诉讼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及此,本文从诉讼和解制度的概念、功能以及与相关国家诉讼和解制度等角度,比较分析了我国现行和解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诉讼和解调解制度和谐社会
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形成合意,来终结诉讼。它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它以当事人主义为前提,以契约自由为核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重要途径。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对诉讼和解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做出详尽的制度安排。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没有给诉讼和解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诉讼和解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单而笼统,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实践中诉讼和解脱离了规范化的指导,形成了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逐步过度,诉讼和解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诉讼和解是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司法措施。研究诉讼和解制度对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诉讼和解概述
(一)诉讼和解的概念
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这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形象而又深刻地说明了和解这一解决方式在民事冲突救济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体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忽视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诉讼和解作为诉讼契约的一项核心内容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完善。当事人作为实体法的权利主体,不仅可以在实体法领域中处分自己的权利,同样也可以在民事诉讼领域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依赖于通过程序权利的处分来实现。诉讼和解制度正是通过确立一种程序上的选择权,来缓解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固有的张力。它可以使得诉讼的结果更富有生命力,而免遭逻辑和历史的摆布。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有时也称为诉讼上的和解),通常是指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作出妥协和让步,而达成的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合意。
(二)诉讼和解的功能分析
和解和诉讼原本是解决纠纷的两个独立的渠道,分别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正是通过契约关系这一中介环节,两个救济途径实现了兼容,和解和审理结合起来了,私法秩序和司法程序结合起来了。诉讼和解成功吸收了和解和审理各自的优势,在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中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
1、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诉讼外的和解由于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性质和最终的结果缺乏清晰的认识和预见,因此难于达成共识。并且诉讼外的和解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协议的履行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导致协议的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对和解不敢抱有太大的乐观。进入诉讼领域后,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和判断,在权衡各自证据的基础上对诉讼的结果有了比较准确的见解,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审理中达成的协议由于国家的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增强了协议终结纠纷的确定性,这为当事人通过和解来结束纠纷排除了心理上的障碍。所以诉讼外难于达成的和解在诉讼中可能迅速得到实现。诉讼中很多案件都是以和解方式解决这一点,说明审判可以吸收和解的要素,在迅速和衡平上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通常看来,裁判的作出至多只是为冲突主体提供了对冲突事实及法律后果认识和评价的基础,或者说为国家运用暴力手段强制消除冲突提供了一种直接的依据,并不能消除冲突主体心理上的对抗。因为从传统的诉讼构造看来,裁判更多强调的是法官和当事人纵向的交流,当事人双方的对抗辩论只不过是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法官裁判主要依据法律事实,对背景事实不加过问,因此法官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丰富具体的现实生活中便难于切合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在许多情况下,诉讼表面上排除了冲突所引起的社会障碍,但并不能消除主体的心理对抗。不仅如此,诉讼中的对立地位有时还增加了彼此间的对立情绪,由个别事实所引起的冲突,经过诉讼后反而扩展或衍变为主体间后续长期的对抗。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裁判在解决纠纷中彻底性并不突出。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比,诉讼和解把审判的重心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纵向沟通的相互作用转移到了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沟通的相互作用方面。和解协议既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从法律推导出的具体结论,其正当性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交涉性和合意。所以诉讼和解程序能够更多的感受纠纷场面中人们对连带的希求并作出反应,那么可以断言诉讼结果将会更加容易为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因此诉讼和解在终结纠纷中表现出更强的彻底性。诉讼和解还可以摆脱诉讼法中诉和反诉的严格限制,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外的法律关系一并解决,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如在德国及日本,就是把诉讼标的外的法律关系也合并在本案,诉讼关系成立和解时,诉讼标的以外的其他事项,或者是本案诉讼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合并在本案诉讼里成立和解时,关于成立和解的诉讼标的外的事项,与系属本案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把它看作是诉讼上和解,也赋予诉讼上和解的效力。所以诉讼和解在一性解决纠纷方面的功能便更非诉讼裁决所能及。
-
产权纠纷与解决强制拆迁
69人看过
-
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269人看过
-
我国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制度
292人看过
-
如何解读旅游纠纷调解制度?
494人看过
-
“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201人看过
-
工商:消费纠纷协商和解快捷制度
50人看过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
产权纠纷与解决强制拆迁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8强拆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在起诉过程中,除了起诉材料外,还需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和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解法律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6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
-
怎么理解和处理夫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1调解人员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
-
交通诉讼与和解的区别,解决纠纷的途径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交通诉讼与和解的区别和解结案的好处是:快,一次性了结。弊端是:钱少,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另外,和解后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简便,当事人只需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再次起诉解决。弊端是:时间较长,快则两三个月,慢则要一年左右。如果伤很轻,且小孩也满18岁
-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的纠纷,怎么解决?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3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协商之前,必须商量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的《三包》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在什么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退货、换货、修理、赔偿多少等。然后拿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百货公司的负责人,陈述自己的购物和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可以得到满意的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可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