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童。行为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等目的。依照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本款规定之罪的人同时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罪量刑均适用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非法拘禁罪规定的行为。“伤害”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侮辱”是指收买人对被买的妇女有侮辱罪规定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有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根据规定,如果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被买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量刑以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规定(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即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款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并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
在司法实务中,不仅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同时收买被拐卖父母、儿童的行为也是构成了犯罪的,并且这两种行为构成的罪名是不同的。对于拐卖妇女的犯罪,按照规定一般是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但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则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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