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从事花木经营多年,从未预想到自己为因树木装车事宜受伤并引发诉讼,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0月8日,白某准备将一批树木送至客户处,就找来从事铲业作业的褚某为其装车,并口头约定装满一车付款200元。褚某自有铲车一辆,平时无固定雇主。当天,褚某在车内操作铲车,白某在车上指挥并放好树木。前五棵树均顺利装好,在装第六棵树的时候,第六棵的根部泥球被车里已装好的树的泥球卡住,白某遂准备弯腰扶泥球调整位置。此时,意外发生了,这棵树的泥球突然向前撞向白某,白某瞬间从车上摔倒在地。事出突然,在场的人员都没有看清树球为什么会撞向白某。
白某认为,其与褚某系承揽关系,褚某操作铲车失误致其受伤,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褚某赔偿损失。褚某则认为,其与白某为雇佣关系,整个装车操作都是根据白某指挥进行,白某在铲车已经装满的情况下,仍站在晃动的树木上指挥,其摔伤完全是自己不慎造成,并不存在铲车误操作的事实。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褚某以自有铲车为白某装树,双方之间也无固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双方之间装满一车付款200元的结算方式看,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故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白某为定作人,且为专门从事树木买卖的人,其应当知道在装树木过程中,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或佩戴任何安全装置的情况下,仍站在装上车的树木上指挥,故对造成自己从车上摔下,主观上存在过失,故自己应当承担责任。褚某作为承揽人,是专门从事开铲车装车的操作人员,在完成装树作业的过程中,明知白某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为其装车,未能尽到一般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故对白某从车上摔下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观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白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褚某应承担30%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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