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环境法》所规定的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由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许多与一般行政诉讼所不同的特质,特别是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密切相关,同时也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健发展晴雨相连,因此,环境法也制定了一些不同与行政诉讼法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森林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凡是诉讼时效环境法作了规定的,优先适用环境法的规定,只有在环境法对诉讼时效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一般诉讼时效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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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侵害的特殊性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7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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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7《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继承法》同民通一样,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赔偿的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追偿期间为90日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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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27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4、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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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1-07-06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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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