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挑战与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42:59 389 人看过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量和增加了市场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因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威胁或者潜在威胁主要是有四个方面:

一是因特网存在欺诈的沃土。它可以使欺诈行为人将其欺诈行为掩盖得惟妙惟肖和毋庸置疑,使其快速准确地到达受害者,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并通过寻找没有法律调整或者执法不严的地区使执法者束手无策。因特网上的欺诈行为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与其他传统的方式相比,欺诈行为人在因特网上更容易利用易受损害的消费者。例如,利用保健商品和器材、就业机会、金字塔式的销售等骗钱,往往在因特网上更容易大行其道。其次,富有创造性的人更容易利用新技术创造高技术媒体独有的欺骗性方式。例如,在FTCv.AdiotexConnections,Inc.一案中,被告在因特网上声称消费者可以免费获取计算机图像,下载一种特殊的节目。

但是,被告利用软件暗中“劫持”了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的连接,将消费者引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之中,使消费者的电话经由加拿大、摩尔多瓦、俄罗斯之后再返回美国,从而在外国电话公司“踢皮球”当中大赚其钱。

二是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威胁。因特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而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不太清楚。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没有因特网的时代,经营者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难从儿童那里获得儿童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的,但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很便利地从口无遮拦的儿童那里获取信息,从而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生效),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规范从13岁以下儿童处在线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该法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儿童处收集和披露信息时,必须予以告知并经家长同意。美国一些州也对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如纽约州正在寻求拓宽限制网上服务的提供者和金融机构在网上收集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家庭地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所购物品等详细内容)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三是由于电子商务无远弗界,一些在常规的市场交易中不太常见的问题,在消费者保护国际执法的合作和协调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人们提出了两个疑问:

(1)经营者在线经营时,就可能受到全世界各国法律的管辖,这是否公平?经营者一旦在线经营,对于谁能够获知其广告和销售信息就无从控制。而各国对销售对象、折扣、产品安全和要求的披露程度差别极大,即使在一国之内也会有这种情况,而且常常变动不居,特别是一些网上交易本来就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

(2)消费者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这是否公平?消费者熟悉保护其权益的国内法及其适用情况,不熟悉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进行网上跨国消费,从遥远的他国购买商品,往往对销售方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由于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这种网上跨国消费的法律救济需要通过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甚至国际公约等国际合作方式来解决,但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些国家如OECD国家正在探讨以可接受的成本解决网上跨国消费争议的问题。

四是电子商务革命加大了穷人与富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甚至一国之内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因此,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福利和国际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威胁。

电子商务提出的上列问题在我国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从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尽快寻求对策。(一)要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要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正当引诱方式等欺诈行为,制定特殊的规则,及时纳入规范之列。(二)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作特别的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何况,我国民事基本法迄今对隐私权的保护尚无基本规定。(三)加强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大。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需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较高的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络。(四)密切注意消费者保护国际合作的动态。在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问题还不太突出,但迟早也会成为突出的问题。我们要未雨绸缪,及时跟踪相应的国际动态,积极研究对策,在条件成熟时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孔祥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个人债务管理的挑战与对策
    1、注意保存好债权凭据。对于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来说,最重要的自然是借条和借据的原件,如果有银行转账的记录,也要保存好,这个同样是今后催讨债务的重要证据。2、注意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财产信息。3、及时采取措施,时间很重要。债务追讨如何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7-20
    357人看过
  • 接受服务时,消费者面临哪些保护挑战?
    消费者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维护好消费者接受服务权利近日,米易县消委会调解一起因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要求经营者免费维修的投诉。经调解,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120元。2008年5月2日,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四社杨某在县城某门市购买一台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价值1298元。在使用过程中,2008年6月9日发现掌上电脑显示屏有裂口,与经销商邓某交涉,要求经营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经营者认为是人为因素导致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不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不能免费提供维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逐向县消委会投诉。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是由文轩连锁加盟店米易网点提供的,该电脑的标
    2023-07-09
    88人看过
  •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学者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按照官方部署的日程,2014年末将形成针对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大纲。20日,有学者呼吁,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成立法重点。作为传统经营在互联网上的实现,电子商务近年来在中国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网络欺诈、售后服务、个人信息遭泄露等问题显现,暴露出一些现行法律难以涵盖的现象。互联网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但同时也催生了对法律的强烈需求。20日,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某某在会上介绍,立法机关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非常重视。施某某表示,中国已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上提出十四个课题,包括监管问题、准入机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问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纠纷解决机制、电子交易信息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研究、快递与电子商务协作发展等。实际上,2013年年底,中国官方就已为电子商务立法确立时间表: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
    2023-06-07
    303人看过
  •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受损情形
    (一)电子商务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因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其消费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尽管通过网络从事贸易活动,经营者仍然是现实的企业,但很多电子商务站点只在页面上显示网站的标志,而不予说明网站拥有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只知网站名称,而不知其企业名称,这种情形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造成了障碍。电子商务环境中,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不仅不愿意充分展露自己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内容,有些反而常常减少信息的披露,甚至散布虚假伪装的信息欺骗消费者,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事实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传统的商业模式更为严重。这是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传播广泛快捷,它是一个有效的信息平台,既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也减少了经营者的广告成本,尤其是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有利的途径;而且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到的信息很难在现实中进行
    2023-06-07
    64人看过
  • 托管电子保单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
    伴随着网销保险(和讯放心保)的迅速发展,纸质保单正逐渐被电子版所替代,这也引来了市场对于电子保单安全性的担忧。近日,为了打造安全的保险网购环境,阳光保险携手中国银联在业内率先推出了电子保单托管服务。所谓电子保单托管服务,是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将不含客户隐私信息的电子保单以加密的方式托管于中国银联后台系统,客户登录中国银联电子保单服务网站,输入相关查询条件后,可查询或下载阳光保险的电子保单。据阳光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创新的电子保单新服务,通过这样一个看似简单普通的网络查询平台,可以充分保护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目前保单生成趋于电子化,保险单据将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进行保存,但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客户举证较为困难,并不利于保护客户的权益。而一旦电子保单托管服务引入了第三方,消费者就可以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权益。据了解,为贯彻节能
    2023-06-07
    362人看过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电商仓储物流如何应对
    在今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了特定商品外,消费者网购有了7日后悔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推出,对电商企业的物流、支付、库存等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对原本就相对发展滞后的电商仓储、配送等后端供应链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采访了2013中国电子商务物流年度人物罗贵,罗贵指出:电商仓储与传统仓储不同,电商的零售模式加大了仓储供应链的管理难度,电商除了要保证电商仓储作业的效率、质量、成本等外,对逆向物流的管理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电商所面临的新的难题,在电商销售订单在200单以上、SKU复杂的情况下,没有一套有成熟可靠地系统,仓储配送管理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量身定做,持续优化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颇具中国特色,其运营模式与发展轨迹都显示出与国外
    2023-06-07
    335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对策略
    消费者权益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以下五种解决办法: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这种方式具有速度快、履行率高等特点,如果经营者讲信誉,讲质量,或者纠纷的标的额比较小,用这种方法解决比较快,结果也比较圆满。目前,许多经营单位都建立了为消费者服务的机构和规章制度,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协商和解这种方式将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缺点就是缺少强制性的约束,究竟经营者承担责任与否完全出于自愿,如果经营者无视法律的规定,就容易发生推诿、应付的情况。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重要职能之一。调解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办事快,二是花钱少,三是有利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消费者
    2023-07-02
    202人看过
  •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在
    2023-06-07
    402人看过
  • 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伴随着金融电子化出现的一种资金转移方式。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虽然于1999年3月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专门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的实际操作的宝贵经验,尤其是美国和英国在这方面的采取的措施。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没有像美国一样的专门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范,它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
    2023-04-24
    239人看过
  • 【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网络的虚拟性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1.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
    2023-04-24
    225人看过
  • 商标权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何认定侵害商标权造成的损失侵害商标权的损失,依据实际造成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商标侵权取得的利益确定损失。取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
    2023-07-17
    262人看过
  • 电子监管网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中国产经新闻网报》报道,在有些企业和媒体对政府推进的电子监管网看法不一时,记者日前对河北河间市A农村技术服务总会、北京B食品有限公司、物美集团3家已经长期使用电子监管网的农资、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采访。A种业销售总监毛X说,起初他们认为电子监管网无非也是一套防伪方法,因此并没有在意。后来通过深入了解,他们感到这一新生事物将对其自身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即决定入网,并毅然停止了使用数年的防伪系统。毛X介绍道,A种业每年成品包装800万袋左右,过去为防伪,在一个包装袋上最多要同时使用4种不同方式防伪,增加制袋成本20多万元。仅贴防伪标签一项,既增加十几万成本,又影响加工效率,不利于包装机的自动化生产。同时A种业用激光喷码设备防伪,仅7台激光喷码机就投资120余万元。而使用电子监管码,印刷在塑料包装袋上,增加的成本几乎不计。企业只需花600元的入网密钥费,下载码段印刷即
    2023-06-07
    321人看过
  • 论《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吸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烟草专卖法》中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得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商品价值的直接体现者,是拉动经济的根本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效率的重
    2023-06-07
    337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守则:业主的权益与保护
    业主的知情权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规章制度、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事故情况、调整物业管理内容、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投诉情况等。这些权利对于维护业主的权益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业主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业主有权力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2.业主可以了解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主大会议程;3.业主有权了解每月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4.业主有权力了解住宅小区(大厦)内出现的重大事故;5.业主可以调整物业管理内容并修改协议;6.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情况;7.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投诉情况。 业主知情权:住宅小区重大事故查询根据我国《住宅小区重大事故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有权知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知情权落实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部分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故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业主知情权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一些业
    2023-08-21
    21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对消费者定义是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 共2张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向消费者倾斜的特点。因为,大多数消费者是分散无序的自然人个体,他们面对有组织、有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虽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却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能支持多少赔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如何理解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有何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1、消费者保护法以为特定保护对象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包括两种:一是人身利益,即消费者对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全等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的
    • 什么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具体地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者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检举、控告、批评、建议。不管是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