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中包含的通用条款可否修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21:13:50 389 人看过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一般不可以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作出不同的约定。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常不容许修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是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有几种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当事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承包人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

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

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

3、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三、投标人提出终止施工合同的如何赔偿

施工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一、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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