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22:29 128 人看过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

为提高淠河总干防洪能力,保护省会及下游生活饮用水水源,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整体开发利用淠河总干两岸的土地资源,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治理安排

(一)组织实施

在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领导协调组。两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综合治理工作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公告由市政府授权两区政府发布,市直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治理范围生态环境建设及景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干渠沿河开发利用规划》,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拆迁安置规划》。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

(二)拆迁范围及实施步骤

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的范围是:上自解放路桥起,下至皋城路桥止,两岸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及干渠内的船舶均应拆迁拆解。本期综合治理分三段实施,两年完成。第一段从解放路桥至梅山路桥两岸,皋城路桥至五里墩大桥西岸;第二段从五里墩大桥至建行大楼西岸;第三段从皋城路桥至梅山路桥东岸。

(三)拆迁安置政策

1、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按市建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六安市2006年度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补偿价格的通知》(建房[2006]11号)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8号)执行。

3、船民的房屋(船舶)拆迁(拆解),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六安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居民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2]67号)执行。

4、拆迁住宅用房实行异地安置,一律进入政府统建房安置点。

5、拆迁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6、对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05]61号)执行。

7、回迁安置房,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48号)执行。

8、违法建设一律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六政[2005]17号)执行。

(四)拆迁对象的界定

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第三期综合治理的规划红线为准;船民的船舶、户口一律以2001年登记为准。

2、在2003年中已享受船民政策拆迁补偿或已拆迁补偿又在本期拆迁范围内搭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五)拆违安排

淠河总干综合治理拆迁拆违同步进行,按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拆违办[2005]12号文件所明确的“块状推进责任区”,各负其责,逐户登记排查,并下达拆违通知,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综合治理责任和要求

(一)工作责任

1、安置房源由市安置房办公室提供,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根据分段拆迁的时间安排,提前做好拆迁摸底登记工作,及时申报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合理调配。

2、拆迁安置中的房屋拆迁测算、审核、认定等工作由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出资人和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户口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船舶的补偿核算和拆解工作,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3、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专人负责,相互配合,在操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担负起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参加淠河总干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宣传,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交通、海事、水利、房产、监察、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拆迁(拆解)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7: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自市委、市政府召开"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城市建设动员大会和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专题会议以来,新三年城市建设已全面启动,一度受外部影响的房屋拆迁扭曲局面得到了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房屋拆迁是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改善投融资环境,树立诚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全力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凡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城市公益性社会项目等涉及的房屋拆迁内容都是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的拆迁目标任务。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以上半年度完成情况和下半年度房屋拆迁工作量作适当调整作为依据。市将对有关部门(拆迁人)、被拆项目所在区政府拆迁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双考核机制,将各区政府、有关部门(
    2023-04-22
    177人看过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生效日期:2000-10-01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九府发[2000]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
    2023-04-23
    268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二年三月十五日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定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宣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拆迁、延长暂行期限的审批;负责委托拆迁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管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受
    2023-04-22
    312人看过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抓好落实。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房屋隐患,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42号令)、《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结合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在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区公安、工商、地税、房管等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安康城区房屋租赁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促
    2023-04-22
    338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
    【阅读全文】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2009〕69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规划区范围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要求(一)配建比例。普通商品房项目按规划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廉租房配建比例为2%。(二)配建要求。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配建;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配建,如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向政府交纳廉租住房配建费。(三)回收方式。开发
    2023-04-22
    157人看过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7-01生效日期:2006-07-01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滁政〔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一日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2023-04-23
    44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安置方案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4-09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A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政府房屋拆迁安置房怎样办理房产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5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大致流程可以分为两步: 1、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2、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5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
    • 关于安置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13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
    •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08
      1,《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于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经批准在该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2,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