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项建设工程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由之而来的便是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拆迁。拆迁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而补偿金的多少则与房屋评估结果息息相关。那么,房屋评估过程中有哪些应当注意的事项呢?如果遇到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房屋评估该怎么办呢?
一、注意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房屋评估的第一步就是确定评估机构。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只有经过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使用多数决定、抽签摇号等方式。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此做出的评估报告是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注意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房屋评估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对最后的评估结果有很重要的影响,这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金。对于这一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评估中被拆迁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1.房屋区位。房屋所处位置、地段,对房屋价格有绝对性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要注意评估结果中对于房屋区位的认定是否合理、准确。
2.房屋用途。被征收的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是属于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这些内容对评估结果也有很大的影响。房屋用途一般是按照产权证所登记的内容确定,如果登记内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记得要及时的与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以免利益受损。
3.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被征收人要注意评估所认定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等内容与产权证等登记内容是否相符。当然,如果产权证的登记内容有误的,要注意及时与评估机构沟通
4.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对房产价值有重要影响,被征收人要仔细核对评估结果,以免评估机构评估时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于评估结果不服的,首先应当在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对于该结果仍有异议的,则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遇到评估结果不公时,尽快寻求拆迁律师的帮助
拆迁过程中,面对评估不公或房屋评估结果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较大时,被征收人不能坐以待毙,应当迅速反应,尽快寻求律师帮助。
因为被征收人缺乏相关经验,不能抓住问题所在,很容易在不重要的地方耗费精力、耽误宝贵的维权时机。而有了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则能迅速抓住问题所在,通过与征收方的博弈,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争取到更多的补偿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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