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的定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21:41:13 337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的要定罪。一般会借鉴限制加重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怎么处理?

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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