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7:29 141 人看过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2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建议,决定对《江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修改如下: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资产所有者代表组成的财产验资组,对原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删除第40条。3、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单独存放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财产或者擅自处分资产,谋取非法收入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2023-05-07
    278人看过
  •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监察厅:为了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要求,省发改委于2005年2月24日召集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等各相关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交流了各部门2004年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经讨论修改,原则通过了《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予以印发。2005年4月18日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
    2023-06-07
    166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机关组织征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财政一半外,其余一半的分配:省为百分之三十,县(市、郊区)乡(镇)为百分之七十。县乡分成比例由县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成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的垦复、改良及农田建设。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报解、结算、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2023-06-07
    22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4年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1994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1994年2月2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删去第五条第三款。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
    2022-05-02
    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务派遣条例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纳入本条例,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发〔2013〕66号)转发给您。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措施到位,依法有序、公开、公平、优质、高效地进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II。明确管辖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管理工作,(一)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三
    2023-05-07
    154人看过
  •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
    2023-04-24
    37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
    2023-06-10
    101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
    2023-11-14
    412人看过
  •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
    2023-05-03
    259人看过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将于3月底修订
    江苏省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建新介绍,为做好2016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从2015年9月起,省政府法制办就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了关于征集2016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广泛听取和收集省有关部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详细的立法建议项目情况表。同时,江苏省法制办还与省人大法工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省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截至2015年10月底,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省政府规章建议项目39件。省政府法制办对照立法计划编制原则,根据这些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程度、与上位法的关系等,筛选出其中确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障的项目,并进行分档,确定一档项目(即力争年内出台的项目)、二档项目(即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和三档项目(即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最终,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省政府规章项目共26
    2023-05-05
    206人看过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知产审判工作报告
    11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据悉,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项审议。报告指出,目前全省13个中院均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11个中院和1个基层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23个基层法院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2008年至今年上半年,江苏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案件13046件,审结10482件,约占同期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案件类型基本覆盖了TRIPS协议涉及的所有领域。江苏法院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成功审理了一批属于全国首例的精品案件。2008年以来,有5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了做好这次专项工作审议,此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祥国带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赴南京、苏州、南通等地专题视察和调研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23-06-05
    390人看过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66号)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原则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大卫生专业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努力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
    2023-04-22
    196人看过
  • 江苏省-江苏省深化工伤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江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处席辉江苏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从1992开始,到目前已初具规模。目前全省已有60个市县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企业达40072户,职工达430.84万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为减轻“年老型”国有企业的历史性包袱挑了重担,特别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为特困企业解困帮困,为国有企业实施“抓大放小”,改组改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革举措做出了贡献。但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日益显露出来:一是破产企业多。随着我省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省破产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从全省调查情况显示,全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亏损达26.3%,预算内地方国有企业亏损达52%。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长期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对这些困难企业,不仅不能收取工伤保险基金,而且要对伤残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承担保障责任,这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负担沉重。二是工伤保险费收缴困难。自1992年我省在部
    2023-06-09
    109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联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
    2023-06-12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江苏省工伤工资如何支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8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7条规定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