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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