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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