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二、货物提存费用是如何的
目前,暂无货物提存费用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根据货物的价值按比例收取费用的。
提存费用的负担问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该规定是建立在标的物所有权已经移转的基础上的。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此处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孳息收取义务由提存部门负担。例如,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2款)。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3款)。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账户(《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4款)。
提存费用是指提存部门的保管费用,其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于提存主要是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系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因提存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负担。
三、关于提存货物的规定内容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五)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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