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市管权限内具备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或遗失。
二、办理材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证件,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中路53号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10068areacode=441400。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线填写申请表单,或直接到窗口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申请材料。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递交窗口受理,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和受理通知书;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收到办结短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窗口凭受理通知书及领件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材料。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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