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44:41 168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实施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3条,对复核死刑案件的裁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确立起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模式。

一、关于核准与不核准死刑的原则

《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这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裁判方式有明显不同。按照《执行刑诉法解释》第285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作出核准、发回重审、改判三种裁判结果。现《规定》对该条进行了修订,统一了裁判形式,将原来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情形一律改为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其中,最主要的改革是将原来的改判情形修订为不予核准,使今后复核死刑案件不再出现全案改判的做法。

对于《规定》确立的这种裁判原则,主要考虑到死刑复核程序是为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和慎重而设置的一种法院内部的特殊审核程序,没有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参与,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故在严格意义上改判不完全符合该程序本身的性质。同时,从实践效果看,复核死刑案件不再改判,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因上级法院改判而在地方法院可能引发的执行矛盾突出等问题,保证最高人民法院顺利开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因此,《规定》将《执行刑诉法解释》第285条规定的改判情形修订为不予核准,从而确立起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模式。

二、一人犯两个以上死罪和一案判处两人以上死刑案件的改判问题

《规定》在确立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原则的同时,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分别对一人犯两个以上死罪和一案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保留了核准前提下部分改判的做法。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对这两类案件一律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会导致一个案件反复报核,浪费诉讼资源;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大为延长,给司法机关带来较大压力;也会引发法院“玩程序”、“打击犯罪不力”等社会舆论,社会效果不好。同时,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规定》所保留的改判是核准前提下的部分改判,不同于全案改判,故较之《执行刑诉法解释》第285条的规定,更加符合该程序的性质。此外,保留部分改判,使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较好地建立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避免了“急转弯”,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实现平稳过渡,也有利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稳步推进。

依照《规定》第六条,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对该部分进行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最终核准对被告人的死刑。所谓“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其含义同于《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表述,指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例如,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罪均被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如果复核后发现原判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正确,认定抢劫罪的事实也清楚,只是定性不准或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不应对抢劫罪判处死刑的,则可以直接对该罪的裁判予以改判,然后数罪并罚,核准甲死刑。

依照《规定》第七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此类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共同犯罪案件。例如,被告人甲、乙、丙、丁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犯有故意杀人、绑架等罪,4人均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发现原判对甲、乙判处死刑正确,认定丙、丁的犯罪事实也清楚,但丙、丁的地位、作用低于甲、乙或者根据全案情节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对丙、丁进行改判,并核准甲、乙死刑。非共同犯罪案件中,也存在一案判处数人死刑而不应全部核准的情形,这在买卖毒品的双方同时被抓获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尤为明显。其处理办法也适用《规定》第七条。

在一案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中,也会存在部分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形,这时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复核审查时发现一案中未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有错误,确有必要纠正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刑诉法解释》第287条,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关于裁定与判决的使用

从《规定》看,裁定与判决的使用基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均应使用裁定。这包括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情形以及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不核准情形。

(二)依照《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核准死刑的,使用裁定。按照第二款核准死刑的,要区别情形使用判决或者裁定:

1、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有多项罪行,复核后发现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但除去该部分事实后仍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用判决核准死刑。例如,原判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起,第一起800克,第二起280克,复核后发现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成立。若第一起事实足以判处死刑的,应当以判决核准死刑。

2、原判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仅有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认定不准确的,应当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例如,毒品犯罪案件中原判认定的交易地点或者交易时间不准确,故意杀人或者抢劫案件中原判认定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次数有误差,等等。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判处被告人死刑适当,只是定性不完全准确的,纠正后应当以判决核准死刑。例如,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发现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纠正后应当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规定:一、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实行文明生产和经营,讲究信誉。二、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者,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市场需求,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做到产品适销对路,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三、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四、各种经济形式的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而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价出售,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处理品”字样,不得以次充好或搭售。特别是不合格的家用电器,过期失效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一律不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什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其独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二、专利申请中怎么请求复审专利申请请求复审: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或者维护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一式两份,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理由应当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提出上诉,否则不予受理。
    2023-03-03
    215人看过
  •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一年多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社会效果极好。重要标志就是“酒驾”陋习得到了很大的改变,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拥护。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执法标准不一、配合协调不够、量刑不规范特别是缓刑适用不平衡等问题。为了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规范执法,省法院刑三庭一直对“醉驾”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追踪调研,并就实践中一些突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与省公安、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多次反复磋商、研究,形成了共识,起草了会议纪要稿。此后,各家又分别向各自下级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发全省执行。下面就本纪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本纪要的指导思想危险驾驶罪是个新罪名,以前没有司法经验。但是,自去年5月1
    2022-10-25
    486人看过
  •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就这一司法解释涉及的相关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提问。问:《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命、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中第八章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实体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其中第八章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了专门规定。然而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仍然遇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法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和举证
    2023-06-06
    347人看过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思考国内民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议,将民商事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的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与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从在我国实行仲裁制度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一直是民事诉讼理论、仲裁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论争关于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必
    2023-07-16
    331人看过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解读
    阚凤军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我国先后先后颁布实施公司法、六部委10号文等,但该暂行规定仍然调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问题的重要规定。根据个人的业务经验及理解,对暂行规定的重要条款进行粗浅解读,供感兴趣的人士参考。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主体1、1、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1.2、中国股东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中国自然人。解析:尽管暂行规定中的合资中方股东不包括自然人,但我国后续颁布的法规及指引都对此作了灵活处理,具体如下:A、2006年六部委颁布的10号文第五十四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B、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指引也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
    2023-04-23
    239人看过
  •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
    2023-06-10
    198人看过
  •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严,使部分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司法救济。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则在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那些尚不具备实用性,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技术开发资料中,除了那些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外(如图纸等),其他绝大部分的资料被人不经许可而拿走,却因该资料缺乏实用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难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规定而得到相应保护。所谓实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具体规定。将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2月修改的《关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023-06-08
    276人看过
  • 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
    2023-06-08
    22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交通厅:你省通榆县公路段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永久性工程设施”问题该问题曾以(91)交函工字485号函作过解释,即“永久性工程设施”或“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系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二、关于公路穿城镇问题凡是由公路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穿过县(市)和县(市)以下城镇的公路路段,无论是否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凡是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两侧建筑限界,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三、关于“修建”一词的含义《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和《实施细则》第42条中的“修建”一词的含义,既包括新建、改建、
    2023-06-08
    211人看过
  • 关于审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校园伤害审判实践法律适用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形成的伤害赔偿案件,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侵权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加害人或受害人至少有一方是未成年学生;二是案件发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在发生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之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个问题深入地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关系依法审理好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赔偿案件,应当首先明确这样两个问题:(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关
    2023-05-03
    408人看过
  • 《关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2012年4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
    2023-06-05
    394人看过
  • 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1号颁布日期:2001年02月01日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高检发释字[2001]1号(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为规范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对办理共同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
    2023-06-11
    273人看过
  • 解读《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华网2004年5月14日讯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无户口簿婚姻登记的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以及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具临时身份证可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无户口簿特定情况下也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如个别偏远地区还没有规范的户口簿,许多农村居民的户口簿由乡(镇)
    2023-06-11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关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怎样规定的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6
      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怎么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