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9:15:37 63 人看过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

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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