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一、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居间人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的人,居间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间人或者介绍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在完成义务之后,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求对应的报酬。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二、居间人义务包括哪些
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如下: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如实报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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