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与主张】
2002年10月20日,**龙洋机电公司(下称“**公司”)与某市银丰城市商业银行(下称“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期8个月。该笔债务由**凯祥矿业公司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地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的担保份额为400万元,**地公司的担保份额为1600万元;银*行与**公司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至**公司借款还清为止”;与**地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清偿借款本息。
2003年12月15日,银*行向主债务人**公司和保证人**地公司送达了催款通知,并于2006年8月12日由该公司再次签收了催款通知;银*行于2005年7月1向另一保证人**公司首次送达了催款通知且该公司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06年10月16日,债权人银*行向**公司第二次送达催收通知时遭到拒签,银*行遂于当月涉诉。
诉讼中,主债务人**公司对银*行的债权主张没有抗辩意见,但提出该公司因经营困难,目前无力偿还债务。
**公司抗辩认为: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其主张保证债权,故**公司的保证责任已被法定免除。虽然**公司曾在银*行的有关催收通知书中签字,但由于其时已超保证期间,故其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地公司抗辩认为:银*行在与该公司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其只在8个月的借款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现已超期故其保证责任已经完成。加之,**地公司在第二次签收催款通知书时距第一次签收时已经超过两年期限,由于保证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故第二次签收行为并没有法律意义,**地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认为:两保证人的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首先是两保证人的担保均系合法行为且都在诉讼时效之内,故均应承担还款法律责任;其次是**公司在第一次已经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情形下又出尔反尔拒签第二次催收通知书,显系一种不讲诚信的体现;第三,保证合同中约定,**公司承担的责任期限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故不存在其保证责任超期的问题;第四,**地公司在已超诉讼时效的情形下继续签收催款通知具有重续时效的法律效果,不成立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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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时效和免除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8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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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事由: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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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人的责任免除?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5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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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担保责任协议的内容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07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