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具体而言是: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作为广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着旨在构建社会法律秩序的最重要行为规范。宪法权威的确立和维护,要求这些行为规范具有严格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范围、目的和行使方式的规定;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此而言,违反宪法的可能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者。
目前在我国,如果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法院可判令撤销该行政行为,并给予原告以必要的权利救济。但是,如果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哪怕其所依据的法律或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原告也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为我国法院尚不能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样一来,宪法中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就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贯彻与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有一个小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但由于其运行规程、受案情况、审查内容及处理结果均不对外公开,其法规审查活动不具有显在性和可监督性;加之这种审查活动缺乏不同主体之间的举证与抗辩,无法进行较为深入和周全的利益衡量,因此其工作成效总体而言是极其有限的。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本身也存在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内部对部分法规进行自我审查的做法,尽管从较宽泛意义上也是一种违宪审查机制,但这种自我审查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任何人不得担任自身案件裁断者的正当程序要求。
我国亟须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独立于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机构,以便审查各种政府权力行为(包括普通立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上位法,尤其是审查它们是否违反了宪法。理由如下: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现代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主要作用就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来广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如果政府权力可以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那么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就必然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护。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其所侵犯的只是特定的、个别当事人的权利;而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其所侵犯的则是不特定的、多数公民的权利。在政府权力侵犯了个别人的权利时,受害人尚且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在政府权力(通过立法行为)普遍侵犯多数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时,人们却无从获得救济,这种情况显然既不正常,也不合理。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一个国家的全部立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建立合乎主权者期望的法律秩序。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并非由并立于同一效力位阶上的规范所组成的,而是由多个效力等级的规范叠置而成一种阶梯结构。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协调与统一,有赖于不同位阶规范之间的良好衔接,即任何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源于创造它的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基于同样的道理,该上一位阶规范的产生,又为更上一位阶的规范所决定,并以该规范作为其效力的依据。这一进程最终可回溯到最基础的规范,即宪法规范。
可见,一种协调统一的法律秩序,有赖于一个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每一项法律规范都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它既是下一位阶规范的效力来源,又是上一位阶规范的效力延伸。法律秩序的协调统一,体现为一种下级规范对上级规范的服从关系。而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等级最高,所有其他规范都处于宪法的统领之下,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源泉,也是所有法律规范得以产生的基础。可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效力和权威,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旦宪法失去了效力和权威,整个法律体系的根基就坍塌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也将变得混乱起来。
另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产物;而由于其特殊和严格的制定程序,宪法比任何其他法律都更反映和代表主权者的意志。因此,其他法律对宪法的违反,也就意味着对主权者意志的背离,这样,违反宪法的情况越严重,对主权者意志的背离也就越严重。
如果立法机关通过一般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经常与宪法相抵触,那就等于是通过对国家主权的逐步侵夺和蚕食,使国家主权失去其应有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最极端的情况下,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夺,甚至可能导致国家的分裂和解体。但如果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一般立法行为中违反宪法的现象,就能得到及时审查和纠正,从而确保国家主权免受部分政府权力有意无意地侵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提到,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以及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些提法显然体现了对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视,但这些政策性表述,只有最终落实为科学合理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宪法权威和确保法制统一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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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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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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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是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8第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代表国家,英国、前苏联。第二,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第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第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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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时如何处理违宪审查权和违反宪法的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3中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决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