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交通食宿费的概念
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食宿费用。受害人原则上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不发生该项交通食宿费用,但在有些情况下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而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这样就必然形成一定的交通费用和额外的食宿费用,该项费用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赔偿。
(二)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与在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相比,会发生额外的交通费用,并且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能立即住院时,会发生额外的食宿费用,这其中还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这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不同的开支项目,因此应单独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受害人应获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以其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功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例如:刘某某在一家造纸厂工作,上班过程中因为裁纸机发生意外故障,造成背部严重刮伤大量失血,并损及脊髓神经系统,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该医院在进行了临时性救治之后,使刘某某摆脱了生命危险,但限于医疗条件,建议送往A市中心医院就医并为其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即同意,刘某某在一名家人护送下前往A市中心医院,由于病房紧张,第二天才办好住院手续并住进病房,两人当夜找了一家旅馆住宿。在刘某某住院期间,必须有该家人看护,且离家太远只能就地食宿,自其住院至痊愈出院时共计20天,其往返皆乘坐火车软卧。刘某某所在的造纸厂职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火车硬座车票(自该造纸厂至A市火车硬座车票为60元),其两人共往返一次,住宿标准为30元/人/天,伙食费标准为10元/人/天,由于刘某某在住院期间有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因此其本人不计算该两项费用,而其陪护人员的食宿费,应该计算。这样,刘某某的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为: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60元×2人×2次十30元/人/天×1人×20天+10元/人/天×1人×20天=1040元
《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规定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的赔偿金额及人数限制,对此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予以赔偿,其数额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食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第4款后半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3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第11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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