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消的效力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18:12:50 462 人看过

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自动债权方面看,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获得满足;从受动债权方面看,也仅于获得满足的范围,即仅就自动债权额消灭其债权。由此决定,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一、合同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形式,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同点,而且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目的都在于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是两者也存在差别。

1、法定抵销的条件

法定抵消就是由法律规定行使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的抵消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因此,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债务抵销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为基础的。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生抵销的效果。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债务抵销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债务抵销,否则就是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要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是如果一方主动以自身品质较好的与对方品质较差的抵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2、约定抵销的条件

约定抵销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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