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指船舶因排放油类残渣、冲洗油舱、排油溢油及海难泄油而污染水域。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装有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不包括军舰和执行非海上运输的公务船舶及空载航行的油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任何溢油事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导致溢油,因纯属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溢油,因纯属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溢油的除外。该公约所指油类,为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等,而不包括汽油、植物油等软性油。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油污所造成的的损害以及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对沿海海域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所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对在缔约国领土或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对因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此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列入限制性债权,适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原则。
为使各受害者全部和充分地得到赔偿及减轻船舶所有人额外经济负担,《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发生油污事故后,任何遭受油污损害的人由于下列原因,船舶所有人的赔偿不足以抵偿受害者损失时,由国际基金给予补偿,国际基金款项来源石油进口公司的摊款。
(1)按照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的损失;
(2)船舶所人有在经济上无力负担或只能负责一部分赔偿责任;
(3)损害超过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但是,油污损害是因战争、敌对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于从军舰中或在事变期间从一个国家拥有或运用的政府非商运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或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个或更多船舶的事件所造成的,国际基金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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