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专利资料被判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2:27 267 人看过

恩平市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多年前离职时,将公司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专利技术资料带走,与广州一家公司合作生产该包装机械设备,造成某公司经营受损。警方2008年就立案侦办,历经6年反复,恩平市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决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总经理离职与老东家抢单

刘某现年55岁,曾任恩平某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技术开发部经理。某公司老板司徒某1998年曾收购一项口袋糊底机产品的非专利技术,其后成立广州市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2003年,司徒某取得该技术全部所有权,2004年在恩平与人合伙成立恩平某公司,并任命原在广州公司工作的刘某为恩平某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刘某辞职。

2006年,刘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某机械设备厂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提供相关技术,由该厂提供厂房、设备、工商营业执照等,合作生产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利润及风险该厂占60%、刘某占40%。当年,恩平某公司与天津大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单380万元产品销售合同,但之后某公司抢走该单,并按290万元价格销售产品。之后,某公司又帮刘某租赁广州市东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该设备,刘某以东远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销售高速自动化糊底机纸袋机组,分别以233.8万元、218万元、235万元价格将产品销往广东佛山、福建龙岩等地。

辩称付出未得应有回报

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恩平某公司的高速自动化糊底纸袋机组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广州东远、某所制设备与恩平某产品总体实质相似。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造成恩平某公司设备订单损失138万元。

在接受调查时,刘某承认离开公司时复制了一套技术资料,但认为其也有使用权。刘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全身心投入设备改造、工艺改进,提高了设备的稳定性和市场占有率,但付出的劳动得不到某公司相应的回报,所以他认为,既然其设计的东西某公司不付费,自己也可以使用。同时,其在新公司对原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为包装机械设备的技术进步做出一定贡献。刘某表示,其与某公司未签保密协议,没有获得保密费,某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哪些被界定为商业秘密。这些资料都是其亲自经手,也凝聚其付出的心血。

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之间如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应采取违背某公司规章制度的方式侵犯某公司的权益。某公司对保守商业秘密有明确要求,刘某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专利相关文章
  •  侵犯商业秘密会带来哪些后果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犯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的
    2023-09-21
    39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
    2023-02-28
    444人看过
  • 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
    2023-04-03
    446人看过
  • 专利的商业秘密与专利限制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依民法概念而言,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2.两种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即是否对于其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为取得前提。相较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的获得是以不公开技术信息为要件的,即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对于专利权而言,其垄断性权利的获得是一项社会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一项特殊的契约,以此获得权利。故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3.获得权利主体范围的区别。通览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或先发明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发明也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将其加以使
    2023-02-20
    376人看过
  • 深圳一印刷厂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
    阅读揭示一场6年前因雇佣竞争对手离职员工秘方调配无毒油墨而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厂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本报曾经于2006年12月20日第八版刊登的《挖墙角付出63万元赔偿》中,报道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制品厂(下称中大印刷厂)被一审判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成立需向受害企业赔偿63万元的案件,目前该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一审原告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下称运豪公司)最近已经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大印刷厂的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运豪公司起诉中大印刷厂索赔300万元案件发生在6年前。2002年12月13日,运豪公司以侵犯商
    2023-06-05
    275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认定一、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6-12
    308人看过
  • 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向他人提供单位商业秘密的;2、未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教唆、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3、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
    2023-08-18
    45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要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意图,首先应该看其在刑法典中的序列,即《刑法》第二编分则之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很明显,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领域,其范围进一步缩小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又或者知识产权(Intellecta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已经签订的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记、工业设计、专利等七种分类。而要予以立法的明确规定,核心问题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TRIPS协议第七节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ndisclo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劳动者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1995年4月28日,胡某跳槽到某市化学有限公司,从事与申诉人相同的技术工作。申诉人发现胡某泄露在造漆厂掌握的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和配方;5月6日以胡某违反原与造漆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的条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调查过程经查明:1991年3月,胡某被某造漆厂聘用,聘用协议期限10年。协议规定,胡某应遵守厂部保密规则,协议期满或辞职后三年不得将在岗位所掌握或接触的技术和经营秘密泄露给外单位。否则,一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1995年3月27日胡某书面通知厂领导李某,要求一个月后辞职。李某当即不允,4月28日胡某将资料财物转交厂财务处后离厂到某化学有限公司上班,将原来单位的大量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计等复印材料全部带走,并应用于生产,使原单位的市场销售下降。对此,某化学有限公司也未表示否认。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
    2023-06-09
    408人看过
  • 怎样防止侵害商业秘密,如何预防侵犯商业秘密
    在我国,侵权一旦发生,就很难对商业秘密权利实施保护,而且实施保护的代价也很高。因此,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事前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借鉴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做法:(一)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二)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三)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四)如有可能,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五)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六)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七)要求出示雇员身份证和来访者通行证。(八)制定颁发雇员手册,对有关商业秘密、复印政策等做出规定。(九)对管理人员,主要雇员以及将会经常使用接触秘密信
    2023-04-19
    114人看过
  • 企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员工带走是否侵犯?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如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了侵犯商业秘密。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
    2023-08-11
    186人看过
  • 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能起诉吗
    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能起诉,商业秘密也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如果他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被侵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2023-03-31
    41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犯罪状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19、220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2023-07-12
    48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被羁押会被判刑吗
    1、我们在了解侵犯商业机密会被判处几年刑期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不被大家所知道的,并且能够给他所有有的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并且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会采取一些保密措施的,有关于企业运营的重要技术信息或者是经营信息。2、我们所说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有关条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是指有人用了不正当、违反法律的手段方法来获取、盗取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是有人用了非法的途径去披使用、揭露、或者是未经权利人的允许使得其他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而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我们法律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罪的犯罪人是自己主观故意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说有人因为某些原因
    2023-08-05
    189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
    词条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专利
    相关咨询
    •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判断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
    • 利用商业秘密成立公司算侵犯其商业秘密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5
      近年来,因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数量不断攀升。法律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多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副总经理带走客户会不会侵犯商业秘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8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专利侵权罪有什么区别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7-1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
    •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
      一、如果企业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追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