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以货币形式向土地权属单位支付的统一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第十二条在综合地价计算范围内征地的,按照本区地价标准(附件一)确定征地费。征地区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综合地价的60%。第十三条超出被征收地区综合地价计算范围的耕地,应当按照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核定的征地补偿倍数(附件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照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核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区内水田(含水浇地)的土地补偿倍数确定如下:
(1)蔬菜征地标准补偿倍数提高2-3倍;
(2)旱地征地标准补偿倍数降低1-2倍;(3)对被征收的坡地旱地,标准补偿倍数降低2-3倍;
第十四条对超出综合地价计算范围的被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6倍确定;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2-4倍确定土地补偿费;被征收的闲置土地,按1-3倍确定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被征收的林地,按照《陕西省林地征用占用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第十六条被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被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按照被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的90%进行补偿面积: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附件3的标准进行补偿;
(3)经济林的花木、木材、林木按照附件5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归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临时用地附着物和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十八条征收征地区综合地价计算范围以外的土地的,安置补助按以下方法计算:
(1)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安置补助按征收耕地面积计算。征地前,对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单位,按当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给予安置补助;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按6倍给予安置补助,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但最高不得超过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5倍。(2)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外的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和被征地地区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按全县统一的年产值标准的60%和全区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第十九条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地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每3-5年调整修订一次。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经批准征收的,按照30倍的上限计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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