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解除租赁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52:23 361 人看过

一、哪些情况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解除租赁合同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性别,XX年XX月XX日,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公寓楼XX号楼,联系方式:XXXXXXXXX。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性别,XX年XX月XX日,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公寓楼XX号楼,联系方式: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代理人XXX与被告就XX市XX区XX路XX号公寓楼XX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XXXX年XX月XX日计至XXXX年XX月XX日为XXXX元,滞纳金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为XXXX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XXXX年XX月XX日计起按每月XX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的物业管理费XXXX元、公共维修基金为XXXX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XX市XX区XX路XX号公寓楼XX号楼202,203,301,302,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XXXX年XX月XX日,原告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一)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XX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XX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XXX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XXX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XXX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二)租赁期间均为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XX%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XXXX年XX月XX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XXXX年XX月XX日计至XXXX年XX月XX日为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日为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XXXX年XX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XXXX年XX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XXXX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XXXX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八)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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