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8:27:11 17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资者在本市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更加快捷、简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

第三条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呈报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各自范围内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审批程序的限定完成时间:(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其中关于外部配套条件,属于老企业改造在原址设立项目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属于在新址设立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办复。(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第六条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在上述限期内的办复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未批准再行申报的(二次报件),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但要加快进度,尽量缩短办复时间。

第七条由各局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其涉及规划、土地、房管、环保、市政以及水电、气、热等外部配套条件事宜,由市建委派驻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建设部负责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配套条件事宜,也要按照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逾期不办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政纪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8: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失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南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65平方公里)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开发地点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政府和昌北开放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和外商独资开发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
    2023-06-10
    79人看过
  • 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发布文号: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促进检查活动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和厦门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发[1998]0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对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活动适用本规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组织的卫生、绿化、环保检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除外。第三条各种检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一)适度合理。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限制次数;要力戒多而滥,力求
    2023-06-07
    122人看过
  •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三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关联法规: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
    2023-04-24
    326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号:津政发[199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三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
    2023-06-13
    299人看过
  • 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文号:省府令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外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客商)来我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客商以外汇、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我省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第三条特别鼓励客商向下列领域投资:(一)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作,以及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二)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三)利用、改造本省现有生产企业,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的其他项目。第四条在我省投资举办的三资企业,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在政策上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优惠待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
    2023-06-13
    400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对外贸易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促进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对贸企业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8)外经贸易体制管体字第167号《关于印发〈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赋予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以及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企业联合体或企业集团,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稳定的出口资源,能够承担一定出口创汇任务的内贸企业。除承担外贸切块承包任务的地、州、市和个加出口创汇多的县(市)外,其他单位要求设立综合性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不予审批。行政性公司一律不得从事对外贸业务。二、审批权限:(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审批我省各类对外易企业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1)本省综合性对外贸易经营企业;(2)本省生产个业、企业集
    2023-06-05
    407人看过
  • 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见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布文号: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的战略,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有效地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交纳税(费)外,一般不再承担其他收费负担。如需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省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国有、集体企业应当承担的其他收费,都必须按照陕政发(1995)49号文件规定,报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办各种培训班为名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二、凡依照国家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税务稽查和各种审计,以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市容管理、文化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种专业性检查,都应经省、地(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执行检查的人员持该部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方能履行
    2023-06-12
    215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资独资企业章程审批
    1、申请批准章程及设立企业的请示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复;3、章程(一式五份),由审批机构骑缝盖章;4、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关于同意的书面答复;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投资者营业执照(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7、投资企业法定代表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8、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及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0、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或购买土地证明文件或不动产证明文件;11、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12、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上述材料除第7项及个人存款证明提供复
    2023-06-06
    461人看过
  • 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律师工作证件的人员。第三条律师的任务,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利益和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顾问处(以下统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
    2023-04-24
    317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令第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
    2023-05-03
    169人看过
  • 遵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延期审批办理有哪些前提
    一、办理条件二、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三、办理费用不涉及收费四、法律依据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五、办理机构遵义市商务局六、办理地点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18号遵义市商务局窗口,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2023-05-28
    21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实施时间】1996-07-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建(1996)第405号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进行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二、企业申报的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
    2023-06-05
    244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办事机构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办公地址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6楼6011B室联系电话38622694、38623005办证时间受理期限三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暂无收费申办资格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区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一式四份);(表格下载,见附表13)3、经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一式四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事流程1、初审资料,编排文号;2、出证;3、企业凭批件向海关办理。办事依据广州市外经贸局文件:穗外经贸字[2000]48号《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表格下载暂无备注1、不作价设备由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设备款;2、在不作价设备监管期内,企业每年
    2023-06-06
    151人看过
  • 高密市工商局强化措施促进外资企业提高出资到位率
    一是充分利用行政指导手段,通过电视、报纸、电话提醒等措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外资企业出资率的关注度,扩大工商部门对外资企业出资监管的社会影响。二是设计、制作了外资企业出资监管台帐,对每户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前置审批证件许可期限、中外双方应出资时间及应出资数额、实收资本出资数额等情况详细登记,全面掌握。三是结合外资企业年检,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商企业工商联络员进行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规范出资行为;年检期间实行催缴注册资本警示出资,对年检期间超过出资期限仍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下发限期出资改正通知书进行警示、催缴;对确实无法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其减少注册资本或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无法出资的,建议企业重新选择投资项目或转产。截至8月上旬,全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82户
    2023-06-06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并购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5
      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审批问题,a)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规定:171号、192号、50号文b)与审批机关权限相关的规定:A.并购规定(10号)------商务部门;B.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各级发改委);C.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商务部门c)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办理条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规定如何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需要审批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
    • 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1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属于中国的企业。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