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为泄一己之私愤,逞一时之快意,给两位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自己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加害,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仇恨越积越深,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可以推论,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另外,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对社会群体没有敌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虽然其行为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虽然说“杀人偿命”,古今一理,但是刑事制裁的本意是既要惩罚,更要教育,被告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以自己的行动来赎罪,应当用自己的余生去忏悔,简单的“一死了之”,未必就是最好的选择。我们欣喜地看到,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和上述情况,考虑到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我恳请合议庭能适当从轻量刑,给予被告人一个为自己赎罪的机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
年月日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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