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经济适用房出售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先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房屋租赁及其他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1、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必须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要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已成年但因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等。
2、目前,经济适用房中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和尚未住满5年的。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住房。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文规定,需要出售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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