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北海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受理条件
(一)准予条件:
1.申请人主体合法有效;
2.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准的条件:
1.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事项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北海收费权质押要注意什么
收费权能够作为质押标的出质,出质范围是收费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收费权可以质押可注意以下问题:
(一)收费权质押不是账户质押实践中,银行对收费权质押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控制收费账户,但不是账户质押,一般要求债务人将收费账户设于本行或者指定银行,以便于对账户实施有效监管,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被质押的标的是收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延续性,即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务主体的继受者接收了债务主体的全部资产,其接收的资产中也包括该已经被质押的收费权,而作为质押权人的银行,仍旧对该收费权享有担保物权,该权利不因实施收费行政权利的债务主体的变更而丧失。新的债务人仍旧需要向银行偿还债务,直到还清为止。
(二)权利质押的登记我国民法典要求质押物须移交质押权人占有,这是抵押与质押的根本区别,如此要求是为了让债权人有效地控制质押物,使质押物避免被重复出质的风险,最终能够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移交质押物的条件是质押物有权利凭证或者由特定机构管理。收费权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享有的,应当由相应行使上级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具体由哪个部门登记以及如何登记,应该掌握债务人能有效登记、债权人能快速查阅的原则,以达到质押权利不被重复质押的目的。
(三)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质押权人对质押物进行处置的方式被质押权利的价值体现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该权利,以实现债权。因为收费权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资格,所以,对收费权的处置行为应该由国家有关机构进行,才能使新的继受主体符合要求。由于新的继受主体接受的资产中的收费权中的财产权已经被质押,债权人在其上享有担保物权,所以,新的继受主体仅享有收费权中的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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