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抚养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10:10:57 374 人看过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案件中备受关注的东西,那么离婚时男方该怎么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一般而言,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大些,但是男方还是很有机会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具体可以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诉讼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2、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3、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其他方面:1、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2、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3、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5、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不能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男方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证明自己是能够给孩子带来较好的成长环境,并且能够和女方进行对比,体现优势。总之,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就越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该怎么争取?

女方怎么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债务如何认定

(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

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让婚姻关系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证言或者出示的书证的证明力较弱。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后,在其充分举证以后,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产生债务的时间、过程、金钱交接的地点、方式、还款的约定、债权人金钱的来源(银行取款、工资取款、股市取款、现金取款等)、在场证人包括那些人等。等到作为证人的债权人到庭作证后,在其对有关事实陈述后,围绕上述问题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其回答来印证债务的真实性。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必然得出债务就是虚假债务。原因是部分债务形成的时间比较长,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记忆比较模糊,亦应属于常理。通过双方的质证,法官更容易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合情合理做出判断。

(三)通过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来认定债权债务是否虚假

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等。虚假债务是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在其表现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处。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这是因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债务所占资产比例过大,债权人的风险就比较大,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人并不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

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当然,数额的大小只有相对意义,例如,对2万元的债务,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数额的大小,对资财雄厚的家庭而言,2万元属于小债务;对家境贫困的一般家庭而言,该债务就属于数额很大的债务。

就离婚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对真实的大数额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借款事由、还款期限等一般都会在书面证据中有所约定。法官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以辨其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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