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8:11:45 314 人看过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京)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北京法律咨询: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产财产保全建筑工程纠纷房产继承腾房纠纷离婚房产小产权房商品房买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京)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京)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
    2023-07-03
    88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若干意见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更好地激活我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2023-04-22
    228人看过
  • 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解答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律师现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以下解答。1、问: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是如何看待拆迁问题的?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拆迁作了几个大方面的规定:一是要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二是要深入推行拆迁五项制度、确保拆迁公开透明,五项制度是指执行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制度;但是要加强拆迁单位和人员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四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拆迁工作监督;五是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及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可见,市政府非常重视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发展、城市面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了重要贡献。做好拆迁工作刻不容缓。2、问:政府是如何实现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答:政府的通知中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从本地区经济出
    2023-04-23
    303人看过
  • 烟台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若干规定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一条、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房屋拆迁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二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三是将第六条修改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确定。房屋产权由拆迁人置换安置的,补偿安置基金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放;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资金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放。拆迁人在发布拆迁通知前,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将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银行
    2023-05-31
    23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2023-06-10
    200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及安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地址:;邮编:。委托代理人:服务单位:;地址:;职务:;电话:。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地址:;邮编:。委托代理人:服务单位:;地址:;职务:;电话:。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地址:;邮编:。委托代理人:服务单位:;地址:;职务:;电话:。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街道(路)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
    2023-07-06
    330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建设局二OO三年九月三日)为加快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有房屋拆迁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妥善解决当前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实施中的一些突出矛盾,现就切实做好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重点工程拆迁任务的完成。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将根据各区完成的房屋拆迁、进
    2023-04-22
    219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一、拆迁补偿安置(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2.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3.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货币补贴标准(仅做参考)1.房屋产权置换(1)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标准进行置换(建筑面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2)2007年5月31日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2023-04-27
    40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10]11号发布日期:2010-1-22执行日期:2010-1-2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
    2023-06-07
    317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结合通知精神,就做好现阶段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接收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必须依法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也不能免除安置接收任务。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
    2023-04-24
    144人看过
  •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意见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作行政案件受理。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经裁决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人民法院应当从职权、程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和是否显失公正等五个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5、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的案件中,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只作为
    2023-03-27
    189人看过
  •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
    2023-06-10
    60人看过
  • 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经贸委省计委(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今年1—5月,我省全社会用电量达454.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15%,同期全省拉电11666条次,限负荷2370.5万千瓦,损失电量10622.5万千瓦时。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在用电高峰时期缺电已成定局,电力供应正在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制约因素。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电力供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清电力供求形势,把做好电力供应工作作为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电力
    2023-06-07
    39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落实用人单位参保责任,扩大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法定退休年龄内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所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建筑施工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改进参保缴费方式,严格执行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
    2023-05-10
    35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西安市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住房调控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
    • 最高院关于加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入贫困拆迁户的相关条款:明确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3.6万元;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标准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或由拆迁人购买成套使用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市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实际获得货币补偿低于7万元的,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5]55号) 武政发[2005]5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
    • 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客户,你好: 公房不能继承,只能继续承租。你是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如果将来拆迁,你可以得到补偿。以上法律建议,如果需要详细解决方案,请预约到我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