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因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产生的义务由企业承担,因此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
2、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定,都是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3、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原理所决定。
一、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认定
(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二、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主要是建筑企业中的发包方在自身内部中的相关部门、分系机构以及员工间进行一定经济目的行为从而根据特定的生产资料和管理监理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首先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该企业中的员工,发包、承包人之间有上下级关系。其次内容要规定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义务,经营所得归公司所有,承包人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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