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8:00:01
266 人看过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是按照如下规则规定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就是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2.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有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责任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这种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因为投资则不用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来投资,所以是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创立方式。国有独资公司类似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不过出资人不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而是国家,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如何设置,其职权如何确定?
209人看过
-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法律法规中如何规定?
234人看过
-
资产清算公司的机构设置
254人看过
-
如何设置公司治理机构
187人看过
-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260人看过
-
仲裁机构设置是如何的
208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如何设置,其职权如何确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制,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因此设立经理作为执行者。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这项规定仅是表明可以兼任,但并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应当这样去做。实践证明,董事兼任经理,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有许多不利之处,因此,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分设,不要由一人兼任,董事会
-
外国公司可以设立公司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19可以设立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3)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和代理人。(4)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
-
中小企业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如何设置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情况。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哪些特别规定?如何制定?解读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
-
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的规定,对该法的分则和附则具有统领和规范的作用。因此,该法第四章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