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社局是否对李某不予工伤认定
日前,李某受单位指派,与同事关某前往外地一客户单位安装设备。二人当天入住当地一家宾馆。第二天早6时,关某发现李某突然出现呼吸异常情形,便拨打120急救,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病历记载为:死因不明。后经宾馆报案,当地公安分局调查后出具证明,李某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等致死。
事后,李某妻子姜某在公司的支持下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对李某予以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姜某不服,向上级人社厅申请复议未果。姜某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上对李某工伤认定的解答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就工作原因来认定:本案中,根据以上的工伤认定情形,李某出外地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而是由于工作原因。
3、就工作职责来认定: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货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
4、就工作期间认定:李某受单位委派出差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不可分,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也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白天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安装场所。加之,李某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李某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应属工伤。
三、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依据
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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