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行政责任?对谁问责?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单位或各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行政方面的法律后果。行政问责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前提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就不适用行政处罚了。
行政问责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政府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依据哪些法律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具体处罚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求其行政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方式针对的人群不同。相对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我们使用的是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实施处罚的机关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行政处分是相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的,主要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撤职,实施处罚的机关是违法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
三、环境污染免除行政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们经常在新闻或国家相关政策中看到这样一句话: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但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就行政处罚来看,免责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不成立;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免责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系统的呈文规定,在界定、处罚标准上难以掌握。主要依据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16年新出台的《行政处分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常规案件受理中,主要遵循四个要件来衡量处罚处分标准。
第一、行为违法程度。2016年新环境保护法37条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这就说明违规有时不一定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也依具体情形而定。
第二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农作物受损等危害。
第三、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点、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这类行为过错。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这是行为不可抗拒力,免除责任的。
四、如果对处罚处分结果不服应该这么做
行政处分: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
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帮助。复议可以向原作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已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或通过案发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诉讼。
污染一旦造成危害,其损失难以弥补。这就需要我们企业重视环保工作,国家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在污染发生后,上级部门一般都会第一时间到达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查阅文字性材料,询问监管情况。这对我们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者职责履行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所以加强监管,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才是环境污染免除行政责任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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