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表见让与的效力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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