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立案标准如下:
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隐藏、转、变卖、毁损,转移冻结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碍或者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依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5、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执罪立案标准金额
拒执罪立案与数额无关,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此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的,以本罪论处。
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在行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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