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若干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23:20 313 人看过

(一)加强对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利保护

虽然《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权利的保护基本适用于网络环境,但鉴于网络的特点,有必要强调一下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权利保护。有人曾说国际互连网将成为作者人身权利的终结者,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同时成为作者、出版商和侵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人都能够轻而易举而且天衣无缝地改变他人作品,并向全球传播。所以在网络环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权利需要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同时明确规定网络上人身权利保护的对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上因为网络著品的人身权利受到新的传播环境的影响,过多强调提高保护并不是最佳选择,还有可能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并阻碍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产品的流通。这就需要使人身权利保护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下允许作者放弃人身权利,目的在于减轻著作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障碍,使人身权利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加快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网络立法要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大,如网站上自行发表的作品与传统媒体上刊出的作品应有区别,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管制过严,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产品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著作权在内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网络著作权保护作为著作权法的前沿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虽然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从法的位阶看,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类,效力不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对《著作权法》在实践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

(三)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的思考

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增大网络监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加入WTO后和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网络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网络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网络著作权相关文章
  • 对盗窃犯罪未遂的若干法律思考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犯罪主观方面,盗窃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却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并且行为人还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盗窃犯罪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具有多发性、易发性特征,而且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打击盗窃犯罪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盗窃、诈骗、抢劫等严重扰乱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盗窃犯罪自身也产生了一些变化,如盗
    2023-06-11
    431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期限制之理论思考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期限/公共利益/公有领域内容提要:存在期限限制,这是著作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之一。著作权保护期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社会政策以及利益平衡等方面加以认识。确定著作权保护期的因素可以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析。著作权保护期在存在一致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性。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了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确定著作权保护合适的期限也是促进各国著作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从著作权法保护原理看,需要对著作权的保护期做出一定限制,以维持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延续。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实现著作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即使的专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特的,例如由作者行使专有权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价值,作品也最终进入了公有领域。虽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缩小了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范围;但由
    2023-06-08
    397人看过
  • 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一、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著作权是可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
    2023-04-16
    88人看过
  • 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但归结起来有四点:一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二是执业资格之争;三是超地点、超类型、超范围行医之争,即所谓“三超”之争;四是集体执业医师擅自从事个体执业之争。执业主体之争导致司法界在追究非法行医罪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混乱。1.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一般主体说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亦可以是有一定的医疗专业技术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员。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一般主体说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扩大化,超出非法行医刑事立法的本意,模糊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一是此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遏制危害中国多年的无证行医之祸害。一般主体说扩大了打击面,必然把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技术事
    2023-06-03
    138人看过
  • 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一、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1、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邮递或者传真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邮寄一份,邮递收到后不要开封。这种方法比较原始,但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特快邮递和传真件可以做为法律证据。当有人剽窃或者盗窃您的作品时,您就可以拿着这份邮寄到法院当做证明了。切忌邮递不要开封,否则就失去时间效力了。2、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这种方式相对麻烦一些,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更具说服力。各地的版权局注册手续均不一样,注册费用也不一样,可以打电话咨询相关问题。点此查看全国各地版权局联系电话及地址。3、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这种方式更麻烦一些,而且要求较高。这个协会对登记作品的条件必须是您的作品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过,而且对您的作品在商业用途方面产生的利益他们可以取得分成比例。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原则上讲,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
    2023-04-15
    279人看过
  • 产品说明书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内附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产品功能、技术指标、使用或操作方法、封底等组成。产品说明书作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实践中,产品说明书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单纯的对产品的直接描述。产品说明书与被说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作者在文字上没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种通用机械产品的操作方法或使用方法的描述,第二种产品说明书除了对被说明对象所包含信息的介绍外,还加上了作者主观评价方面的内容。这种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产品设计图、产品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封底等几部分组成,有的还有产品照片或企业生产车间、厂景照片等,在创作目的上,评价性内容多于对产品信息的介绍,这种产品说明书在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意欲具有一定的感染力,以达到产品
    2023-02-28
    170人看过
  • 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涉及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领域,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区法院首先感受着网络时代对审判工作的冲击。截止99年底,海淀法院共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19件,其内容涉及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方面,尤其以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最多。我国现行法律对规范此类案件尚无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在考虑现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互联网的特点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海淀法院在朱江院长的主持下,由知识产权庭和研究室共同组成课题组,对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1999年我院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共计有9件,占全部网络案件的近70%。形象地说这些纠纷大致分为上网、网上和下网三类,上网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如原告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诉被告世纪互
    2023-06-08
    224人看过
  • 逮捕条件的若干思考
    逮捕条件的现状分析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如果使用得当,则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否则,将会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简言之,逮捕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在实践中才会有人对逮捕条件的宽严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持逮捕条件应当放宽的人认为,逮捕只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所使用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并不是侦查终结,在很多案件中,恰恰只是侦查活动的开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只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如果对逮捕条件把握过严,则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持相反意见的人则认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保护的今天,反而放宽逮捕条件,有悖于世界潮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将原逮捕条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放宽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实际上已放宽了逮捕条件
    2023-06-11
    473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刑事救济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023-06-07
    305人看过
  • 有关债权凭证制的若干思考
    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或依法受监禁尚有一定解除期限,或出国出境满一定期限不归,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证书。一、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债权凭证的意义主要在于:案件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凭证可作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从执行工作制度上保障债权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成员遵守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动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举证积极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有条件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去,从而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风险意识,为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债权凭证的适用条件、具体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适用债权凭
    2023-04-23
    457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一)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二)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三)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流程是什么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
    2023-03-28
    184人看过
  •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
    2023-06-13
    154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版权如何维护
    网络著作权、版权维护办法:应尽快转变经营思路。面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版权的情况,权利人要敢于维权、正确维权。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趋势。加强版权保护的技术性保障。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去哪查询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2、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3、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2023-06-28
    326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法中如何界定网络著作权
    众所周知,版权是一项基于文学作品的合法公民权利,那么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网络著作权法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与传统作品相比,是指著作权人在将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十多条关于著作权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字[2004]1号)第二条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形式,以及《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作品范围以外,但在文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艺术和
    2023-05-07
    122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网络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更多>

    #网络著作权
    相关咨询
    • 网络著作权是什么,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含义,网络著作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6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
    • 怎样保护网络著作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呢?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5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
    • 网络著作权保护在那些法律法规下有哪些保护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
    • 著作权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
    • 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8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