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性方面
证人证言要满足客观、真实,连续陈述案件情况,一般从以下角度入手:
1、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比如与当事人系恋人、朋友、员工等,证人证言可能会有所倾向性,进而不客观、真实。但是该点虽然是质证的点,但该份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印证与否作出质证意见。
2、证人证言的内容和待证事实。
证人证言遵循“亲身感知规则”,只能对自己所知悉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而不能发表意见,除非是合理的经验和感觉基础上的,如速度很快、吼叫声大等。如果是传来作证的,必须说明来源,对于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3、证人的秉性和品格。
证言主要考虑的点是可信度,证人的秉性和品格是可质证点。
(二)合法性方面
1、作证的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清晰度、语言表达、生理及精神状态影响证言的真实性,作证资格首要质证要点,证人需具备了解案件和正确表达的要件。
2、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对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方式。另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同样也是质证的要点。
(三)关联性方面
证言证言的陈述内容可能与待证事实可能与本案的审理无关联关系。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的具体事项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的具体事项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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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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