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提起复议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二)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在提出复议请求后,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三)有委托代理权。
(四)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权利。
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仍不执行的,申请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诉。
(五)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赔偿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遭受的损失。
(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审查权。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所指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或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复议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为被告。
4、对复议范围第(一)项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范围第(一)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选择了申请复议的,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之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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