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参照这些罪名累计计算数额。另一种观点却正好相反,认为对于多次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累计,理由是数额累计规定是个罪的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适性,如果具有普适性,就应当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个罪,但实际上刑法及司法解释在个罪中对违法数额累计的规定,都做了诸多条件限制,而且个罪之间的条件都不相同。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理由又都难以让人信服。
一、在一定期间内,多次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理由如下:
1.一定期间内恶意透支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多次透支与一次透支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本质区别,相反多次恶意透支主观情节更恶劣。如某人持有三张信用卡,在一周之内分别恶意透支9000元(追诉标准为1万元),共计2.7万元。而另外一人持有一张信用卡,一次恶意透支1.5万元。很显然,第二种情况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第一种情况如认为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恐怕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大家都知道第一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对一定期间内恶意透支数额累计计算,立法有先例。大家都知道,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都规定了在某段时间内相关犯罪或违法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笔者也认为,恶意透支型诈骗数额是否应当累计计算及如何累计问题与盗窃罪等数额累计问题没有本质区别,完全可以参照实行累加计算。
3.对一定期间内恶意透支数额累计计算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否则,会促使很多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每次恶意透支时都打擦边球,逃脱法律制裁。这样会使金融秩序严重混乱、银行财产严重损失,而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我国在和类问题上相关的法律还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由于信用卡在我国还是新型产物,对于这类案件的累加问题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如构成犯罪的犯罪人我国执法单位一律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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