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安局办案时限有哪些内容?
一、传唤、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原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原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原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原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83条第二款(原第64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84条(原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五、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原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1、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92条(原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原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6、《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原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7、《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9、《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0、《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1、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般情况延长期限30天,延长期限15天。
六、扣押、冻结
1、《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第118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6条(原第229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七、律师参与诉讼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原第44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3、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4、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6、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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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能做多长时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用公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6行政处罚应在两年内进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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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处罚决定书要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5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及职业、违法犯罪经历。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首先,要把已经查清的违法事实叙述清楚,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危害后果等。其次,概括叙述依法获取的证实违法行为发生以及与违法嫌疑人相关的证据情况。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书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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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最多能持续多长时间?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1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不可以申请消除的。只有在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规定的年限到期后,记录的企业行政处罚记录才不会显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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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3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公安机关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在复议中或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但被行政处罚的人已经受到处罚的,按《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行政赔偿的规定进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