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常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道用于常州市市区,建制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用设施、城市绿地、水域、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灯光设施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外观构成城市容貌。
二、建筑景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彩应充分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应清洗、粉刷,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美观。
第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上进行户外装修,其材质、造型、图案,应明快、大方,体现艺术氛围。
第六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空调应当规范,保持整齐、美观。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其托架底端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4米,空调落水不得排放在人行道上。
经批准设置的遮阳,应整齐统一、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遮阳设置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遮阳篷布应六个月清洗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新,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保持常新。
第七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大型临街商用房底层应逐步采用大幅透景玻璃。
第八条道路两侧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米。
三、公共设施
第九条市区道路(含人行道、桥梁,下同)应保持平坦、完好,路面不得出现坑塘、龟裂、隆起、积水、塌陷。
第十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和挖掘道路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开挖道路施工现场应采用金属板材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利用道路开办各类市场和设立机动车停车场、摊点、亭棚或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的经营性项目。原批准临时占用的要有计划地逐步退出。
规划停车场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市区道路给水、排水管道必须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无外溢。地面各类井盖均保持完好、无缺损。市区道路雨后不得积水。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进行户外装修占道作业,应采用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围护现场。
第十三条市区道路两侧各类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逐步转入地下埋设。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和公共消防设施应标志明显、美观整洁。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外型设计应新颖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广告标志
第十四条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桥梁、广场、大型花坛、绿地和沿街经营单位等,均须设置装饰照明灯,并应按规定时间开闭,以美化城市夜景。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宣传牌、画廊、报廊、橱窗、牌匾、牌楼、霓虹灯、灯箔、电子显示屏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并保持整洁美观,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和设置。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商业橱窗外型设计、内部摆设、灯光设施应富有时代气息。
建筑物、构筑物、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应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张挂物。
各类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应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五、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道路应按等级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根据气候定期用水冲洗路面。
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市场应设有布局合理的果壳箱。果壳箱应保持外形完好、清洁。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袋装垃圾收集房应布局合理,有明显标志。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无蚊蝇、无臭味,墙面无涂写、刻画,无张贴物,无乱堆乱放。附属设施外观、功能应完好。
第十九条沿街商店必须在门内售货,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无存放货物、箔筐和其他物品。
自行车、摩托车等各类修理店,必须在门内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作业。
沿街单位、居民必须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袋装垃圾不得沿街丢放。
第二十条严禁向河坡、河道内倾倒各种垃圾,排放污水及有毒有害液体。水面应无垃圾杂物漂浮。河道淤积应定期疏浚。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护网。施工围墙应当完整牢固、美观,主要道路两侧的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施工场地外围50米内没有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入口外100米内无施工污染物。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排水设施,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网。运输道路平整坚实、畅通,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工棚,撤走作业工具。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或包扎、覆盖,防止撒、泼、滴、漏。
车体严重变形、破损,车容明显不洁,车身、车轮带有泥沙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居民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近郊自然村应无乱搭乱披、乱堆乱圈、乱画乱贴及露天粪坑,逐步做到绿化、净化、硬化。建筑物立面应完好、整洁。
路面应保持整洁,河塘水面无漂浮物。各类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好。
六、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市区行道树、绿地、草坪、绿篱、花坛等要保持整洁、美观,无死树枯枝,无荒芜绿地,无乱吊乱挂,无“白色垃圾”。
街头绿地应逐步采用造景植物,讲究色彩、造型。
市区河流、其他水域应有带状绿化围绕。
城市土地应硬化或绿化,减少城市空气中的含尘量。
第二十六条城市雕塑应立意鲜明,有地方特色,有时代感,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市区主要道路、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店、宾馆、商店、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经常保持环境整洁,室外绿化、美化,室内外地面不得有痰迹、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各种垃圾杂物。地面平整,不得有污水坑凹及乱堆乱放。橱窗、内外墙壁不得乱挂杂物,不得乱刻、乱写、乱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汽车起、终点站应保持地面平整、外观洁净,车辆存放整齐有序。各种设施完好、美观,场内外无乱堆乱放。
第二十九条各类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应有明显标志,有完善的配套设施,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市场内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完好齐全、运作正常。小区进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及小区详细布局图。
小区主次干道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小区应实行垃圾袋装化。各类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外形完好、整洁。
小区公共部位应保持完好整洁。
小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理或封闭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郊结合部主要入城口道路应平坦,道路两侧无垃圾积存。花坛、绿地、行道树应保持完好、整洁。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9月10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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