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权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08:10:44 76 人看过

案情:

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次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某某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另外,被告人曾某还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等。被告人曾某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李理核算开出结算单,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葛*华签字,后又要周*威等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其先后用所虚开的假运量单到汽车站财务上结帐,套取资金共计236317.90元,全部据为己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曾某没有利用其担任汽车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其能骗取财物得逞是工作人员的失职。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已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如果被告人不是汽车站的站长,其不可能从电脑室钥匙代管人取得钥匙,利用了站长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曾某值班时打印虚假的运量单,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曾某身为汽车站的站长,符合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本案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符合构成贪污罪的客体要件;被告人曾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其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在主体、客体、主观要件三方面上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犯罪的客观要件,也即被告人曾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犯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看,又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现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

被告人曾某在担任安福县汽车站站长时,在晚上乘汽车站电脑室无人值班之际,到车站电脑室钥匙代管人胡某某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共计28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的行为,间接利用了其担任的汽车站站长的职务便利。虽然被告人曾某不是电脑室的值班人员,不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被告人曾某利用站长的职务便利从电脑室钥匙代管人处得到了钥匙,如果被告人曾某不是汽车站的站长,他就不可能从钥匙代管人处取得电脑室的钥匙。被告人正是凭借取得的钥匙得以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被告人曾某乘其本人在2007年春运值班之际,打印虚假运量单7张,并在运量单上加盖票证签发章的行为,则直接利用了在电脑室值班的职务便利条件。被告人曾某利用汽车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打印虚假运量单并加盖票证签发章或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直接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并加盖票证签发章后,陆续将假运量单交给单位工作人员核算开出结算单,并找分管财务的副站长签字,后又要他人在结算单领款人一栏处签名,交汽车站财务科结帐,套取资金共计236317.90元据为己有,显然构成贪污罪。

贪污犯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通过不同的具体行为方法和表现形式来进行的。按照中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侵吞型、盗窃型、骗取型和其它型四类。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就具有监守自盗的性质。同时,如果被告人曾某不是从钥匙代管人处取得钥匙进入电脑室,而是利用其熟悉电脑室外部环境潜入电脑室,那么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监守自盗,也就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一、套取国家资金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标准为:

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动机相关文章
  • 实践中应如何界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财物的使用收益权,贪污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的,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的。不退还,使被挪用的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这种行为应‘以贪污论处’,定为贪污罪。”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不能只凭行为人客观上不能退还公款就简单定性为贪污,而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通盘考虑客观行为、行为人经济状况、公款风险状态及收益处置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而非简单以行为人供述的个人意图为定案根据。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归还款项的行为或者切合实际的计划,则更能体现其挪用的意图;如果行为人采取
    2023-03-09
    355人看过
  •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是怎样认定
    这样认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一、贪污数额巨大犯罪怎么量刑2022贪污数额巨大的犯罪量刑标准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贪污罪应具备哪些条件1、贪污罪的客体要件。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贪污罪的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贪污罪的主体要
    2023-06-21
    81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中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简单确定,当行为人直接经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时,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则的受贿罪;当行为人本身无职权能够直接使用,而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则的受贿罪。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
    2023-06-12
    212人看过
  • 贪污罪与受贿罪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时任某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利用负责该县林业局退耕还林的职务之便,与时任该县内某村党支部书记韩某共同预谋后,由张某编造假名,韩某以该村的名义出具相关材料,上报该县上属市林业局虚报退耕还林地350亩。共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31150元,实际得款20余万元。案例二:被告人沈某系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助理巡视员,兼任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直接主管和负责初审和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批发)经营合格(许可)证,以及检查和审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管理等项工作。被告人沈某在担任上述行政职务期间,通过为该市多家药企及人员办理药品生产合格(许可)证、药品零售(批发)经营合格(许可)证及通过GMP认证提供帮助,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各种名义感谢费、顾问费等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6.09918万余元。律师解析:贪污罪和受贿罪均要求犯罪主体
    2023-06-11
    154人看过
  •  如何界定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特定款物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然而,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特定款物的范围以及相关情况。特定款物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贪 污 罪 认 定 情 节 要 素 有 哪 些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情节和构成要素都有详细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23-10-02
    334人看过
  •  审计员如何避免滥用职权和贪污行为?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构成贪污罪,将会受到的处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处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如果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果审计人员贪污或滥用职责构成贪污罪,将会受到以下处罚:如果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如果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审 计 人 员 贪 污 的 处 罚 规 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是严重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案件,对于贪污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2023-09-07
    194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更多>

    #犯罪动机
    相关咨询
    • 贪污罪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怎么认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9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责范围内的主管、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而带来的一些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犯罪环境、以工作人员身份进出部分机关、单位的便利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 犯贪污罪的该如何处罚贪污罪如何界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3
      犯贪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 贪污罪中罪名的界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01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简单的对象,只侵犯单位的所有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职工身份的职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
    • 贪污罪错款、错账行为如何认定, 如何区分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犯罪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1)贪污罪与错款、错帐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多发生因业务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帐现象。错款、错帐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况较重的,
    • 如何界定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