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
如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是目前医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破解这个困局,各地先后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和尝试,其中,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的形式在全国各地纷纷试水,而不久前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某安也表示,卫生部支持各地积极采取多方式调处医疗纠纷。但从全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运营情况来看,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规范发展尚需时日。
政府鼓励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越来越难,个中原因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贾某英说。
贾某英介绍说,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方便、节省,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容易造成协商破裂,或即使协商成功,患方也很容易反悔,又走上行政处理和诉讼的道路,所以效果比较差。由于人们心目中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的观念,患方对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也存在顾虑。司法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近年来被认为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手段,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但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使法官很难科学地判定医疗纠纷的是非曲直,再加上司法诉讼时间长、成本高的缺陷,所以有必要探讨医疗纠纷解决的新途径。
在此前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毛某安则指出,国家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但是在临床上出现的大量医疗纠纷并不是事故,而是纠纷,因而它的调处也是目前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面临的难题。
毛某安认为,卫生部对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来调处医疗纠纷是支持和肯定的。拿北京市医疗责任险委托调处中心来说,最近几年北京市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险推广工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个调处中心会早期介入,比较公平地对一些不是医疗事故、而只是医患之间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通过他们的工作化解矛盾。北京自从推行医疗卫生保险以后,北京市医疗机构没有因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而上报到卫生部,北京市医疗责任险委托调处中心调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从而减少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毛某安指出,各地通过建立第三方机构来调处医疗纠纷的办法是值得肯定的,卫生部也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化解目前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以及一些使医患双方都为难的问题。
运营不佳
今年7月,国家保监会、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曾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责任险。这种医责险大多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共同购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将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一时间,北京、上海、山东、深圳等地纷纷推行。但有人指出,由于保险公司既作为医责险代理机构,又作为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时会涉及到自己的赔付数额,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有时还会站在医疗机构一方说话,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因此还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有鉴于此,在山西、安徽、江苏、北京等地纷纷出现了依托于司法局、居委会、医疗保险公司或纯民间性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只是期间运营比较成功的却寥寥可数。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全国第一家省级介入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山西省科协主管、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领导,与卫生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从体制上保证了其公正性。自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数十件,调解成功满意率达100%。该调解委员会负责人韩学军表示,患者来咨询调解,除了50元资料费外,再也没有其他费用,结果办公经费短缺成了最大的麻烦。从调解委员会成立至今,经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就连办公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都是韩学军自己设法筹措过来的。
江苏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面临着经济难题:该中心宽敞明亮的办公场地是借来的;楼上办公室里放着电脑,却不能上网;调解中心想印点宣传资料,还想做个网页,都没有申请。
同样,2003年底成立的江苏南京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为经费的原因,以往医疗纠纷调解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已处于停顿状态。
北京的两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医疗责任险的两家试点公司人保和太平保险在2005年分别成立,情况似乎好得多。江苏无锡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则是由无锡医院管理中心下属的9家公立医院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新版医疗责任险合同后共同成立的。该中心借鉴了北京经验,即政府倡导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
但保险公司也是商业机构,会不会造成医院与保险公司合作这一更为强势的格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认为,从目前来看,这样的调解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它们都向两家保险公司收费。尽管对医院和患者都不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民间、公益的。
关键在法
如何保证第三方调解机构有足够的经费维持经营发展,又不失其独立、公正?这成了许多法学专家和医药界业内人士都在探讨的话题。贾某英表示,依托于司法局或医疗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比纯民间性质的应该更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但如何保证其公正和权威?某调解机构负责人认为,可以考虑医院预付费制度——由当地医院按比例交付一定的年费,共同支撑起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他的理由是,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替医院揽下不少麻烦,创造了更和谐的就医环境,在帮助患者的同时,也为医院做了事。至于保险公司,索性设定为预付费的管理机构,收取5%以内的账户管理费,但赔多赔少与它无关,真正让第三者说了算。
可是医院对此并不买账。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院设有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也聘请了常年的法律顾问,没有必要再花钱养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
现在第三方调解机构发展环境还不成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陈东文律师认为,让卫生局远离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是决定调解委员会公正性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得到患方认可和接受的关键因素。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绝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领导,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单独为此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否则这些规定也可能会被患方认为是保护医疗行业部门利益,制定相关配套规定需由当地政府或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只需协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就可以了。除此之外,经费来源,一是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二是医疗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强制缴付相应费用,如已参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由保险人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向财政部门缴费,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样才能保证调解机构的公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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