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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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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