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性质,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31 17:27:27 388 人看过

一、权利质押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  (一)汇票、本票、支票;\n  (二)债券、存款单;\n  (三)仓单、提单;\n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n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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